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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链矿机数字货币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4-10-05 16:44:25

Ⅰ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Ⅱ 资金盘有哪些平台

有很多,例如:

1、法院已判定资金盘案例(2019年共监控到43例):

亚欧币、GBC币、财富币、喜宝币、众联国际区块链、CTC区块链资产贸易项目、亚泰坊APC币、FCF交易平台、美乐链、宝特币、大圣币、云金币、五行币、LON币、GGP共赢积分、利阁币矿机投资平台(利阁币)、MFC网络平台(M币)、霹克币、GWG平台、QEF网络平台;

Sky云世纪(云积分)、喜宝币、Seal币(希尔链)、海纳币、U宝币、TokenStore(通证管家)钱包、百利云、惠民云、GMQ平台、银钛币、泰国全球旅游链、元宝币(YCC数字货币)、金砖储备资产货币、兴业理财网络平台、AFTC 虚拟币交易平台、天使币;

能量锎投资平台、"十三艺商城、数宝网、巨氧超宝、(艺商券)"、睿智链、国数区块链、e惠云商、亿云区块链、MB链、流通币、微矿机、TLC。

2、地方警方或相关部门已立案调查资金盘案例(2019年共监控到29例):

Plus Token、比特猪、中天盛祥BCHC、乐存币NBY、DCRC数字版权区块链、FC币(FC积分)、EOS生态(EOSNode)、寻山农场平台、网络黄金积分、兆云金、WoToken 钱包、艾尔发币、ICC网红链、雷达币、亮碧思、惠乐益、BISS交易所;

AKOEX交易平台币、PCE币、ICC网红链、BZC 、BTA、LCC光锥币、IDAX交易所(平台币IT)、云付通、贝壳国际交易平台、云币平台、BHB、英雄链HEC、趣步。

3、链得得监控的跑路及崩盘资金盘案例(2019年共监控到28个):

MGEX交易平台、DOGX钱包、MoreToken 钱包、比特狗、USDTex 交易所、华登区块狗、YouBank、MGC Token钱包、Sum Token钱包、BeeBank 数字货币钱包、BIB数字货币、凯顿数字资产管理公司、变态矿工BTMC、波点钱包、波场超级社区;

瑞景之家交易平台、闪链SHE、V-Dimension 共振币(VDS)、贝尔链、EGT、Fomo3D、柬埔寨国家稳定数字货币KHT、GEC环保币、盛世王朝游戏平台、夸克链信、满星云 Munics Bank、趣睡、贵人通GRT。

(2)m链矿机数字货币合法吗扩展阅读

资金盘项目方一般会通过大肆宣扬区块链技术、鼓吹团队是国外高级资深技术员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华丽”包装,并通过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宣传,对资金项目进行线上、线下等多渠道推广,吸引新的资金入场。林晓直言道,“从目前来看,项目方最喜欢的是老人和小白”。

而等投资者资金到位后,项目方一般不会立即进行收割,而是会选择在“韭菜”达到一定体量、币价涨至一定高位时再进行砸盘。

第一波砸盘,一般都是项目方以抛售的方式在操作,他们会控制币价下跌,但又会保持在用户出现亏损又不至于太严重的范围。例如投入1万元大概亏损1000元左右,项目方既能实现自己套现,又不至于对‘韭菜’们造成太大冲击。

Ⅲ 挖矿违法吗有多严重

1.挖矿不违法:首先要明确挖矿并不违法,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挖矿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高能耗,不提倡!


2.行业不是一刀切:文件点名的是比特币,并非整个加密币行业。文件用词是严打,并非禁止。说明并非一刀切,而是要针对有金融风险、高能耗的矿池、洗钱等行为。


3.鼓励绿色环保的技术:文件明确指出比特币是高能耗资源浪费,但是同时鼓励遵循绿色理念开展投融资行为。fil、chia、bzz提供绿色环保解决方案的不影响,这就是为什么点名道姓比特币挖矿,为什么不写打击一切数字货币挖矿。所以接下来中国的比特币挖矿的人,要么去国外,要么转fil这类的硬盘挖矿!


4.不准抢数字人民币地位:比特币是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他的作用是支付,是数字货币,和数字人名币冲突,肯定要打击。而储存类、真正有区块链落地技术的会得到逆势发展。


5.关闭矿场:比特币挖矿耗能巨大,无实际产出,背离碳中和目标,所有境内打着高科技幌子的矿场可能会行政强制关闭,但对于个人和工作室不受影响。


6.冻结交易:法币交易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危害金融安全,银行会全面排查可疑账户,发现金额或笔数较大的"C2C"交易商,立刻采取管制措施并每日上报,以后USDT商家可能随时面临冻结,个人玩家金额较大后也可能面临冻结!


7.关闭交易所:给境内用户提供合约、期货交易服务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联合公安部门、国际刑警严厉打击。比如抹茶、火币等交易所合约可能会停止向境内用户提供了


8.严查洗钱通道:严肃查处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所谓"回国线路"等服务的IDC服务商。


关于挖矿最后:对自有资金买矿机低调挖矿,不集资、不炒作、不搞类金融产品的不影响;对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合规矿场,如果用电、用能、核准备案、环保消防等手续齐全的,只要合法经营不偷税漏税,是否接纳或允许由地方政府根据能耗指标、国土指标等自行决定;火电矿场悬了,主要是能耗和碳排放问题。

Ⅳ 数字货币合不合法

只要是人民银行按人大决策发行的所有货币都是合法的!

首先明确一个观点:我国仅是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与关联融资的合法性,并非否定与虚拟货币挂钩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无论是数字货币还是矿机,均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应当保护也能够保护。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通知》仅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且明确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并倡导 社会 公众理性投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也仅进一步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未限制比特币或比特币挖矿机作为商品生产、持有及合法流转。

目前的数字货币基本分为三大类:主流币、山寨币和空气币。

2017年数字货币牛市后,抱着诈骗、传销和非法集资等各色目的的“割韭菜”者,在币圈陆续粉墨登场,每个人都想从中赚到快钱。于是乎国人印象中的数字货币就是骗局,在中国遭受严厉监管 。

直到去年,央行开始试行数字货币,国内区块链应用场景才开始落地。大部分人才听说区块链、比特币、数字货币等一系列名词。

“空气币”实际上就是借区块链概念来实施的中心化项目的经济诈骗,它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白皮书过度渲染发行者名声、资源、背景,技术高大上,笼统一带而过。

2.十分重视营销,过度续写造富神话

3.流通主要靠拉人头、发展下级的形式,或者以充值会员、购买挖矿权益的形式,不会提供实际“挖矿”的渠道和途径;

4.加密货币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只能在特定平台,同时不能自由提取;

5.宣传只涨不跌,其涨幅与技术进步、项目开发没有任何关系。

有以上几种“优点”的基本可以断定它是“空气币”。(当然,不能以偏概全)

币圈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合法。数字货币比特币在我国不合法。

货币是一种流通媒介,其本身并不具备实际意义上的价值,但是可以作为价值尺度。因此具有了贮藏价值的功能。

货币的发行一般都由国家或法定政府来完成,不通过此种途径的发行的货币都不合法。

数字货币是将货币数字化,和实际流通的货币在发行量上相对应。是基于国家信用,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与纸质货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数字货币并不等同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只是应用于虚拟网络世界,在现实世界中不具备任何货币作用。

法是人定的,一切对中国有利的应该就合法。符合中国的发展符合人民利益就合法

数字货币是人类 社会 发展到一定 历史 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金融史的进步。

数字货币无须生产成本,却能严密控制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调节作用。

所有没有一国政府信用背书的数字货币,都是非法的!称为币,实际上并不是币。包括比特币,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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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矿机挖币是怎么回事犯法吗

是犯法的,可能涉及金融诈骗。
1、投资“矿机”挖币,获取高额回报。这样的宣传,曾经让不少人动了心。不过这看似美好的事业,却是不折不扣的骗局。比特币是去中心化交易,也是匿名交易,如果说你买币或者卖币不通过正规的交易所,对方不给你钱的话,你是很难再找回的。通过交易所相当于有第三方平台介入,买币卖币对方未按要求进行付款放币,交易所是会进行拦截交易的。
2.比特币都是通过挖矿产生的,挖矿也是获得比特币成本最低的方式。但成本低只是相对于BTC的价格高而言,不代表着没有成本。是需要实实在在的矿机7*24小时不停的运算才可以挖到区块奖励的比特币。所以不要相信一些所谓的“0撸”比特币,以及各种各样没有实体矿机的项目。
买算力挖矿被骗后怎么办?保留以下证据可维权追回:
1、平台还在正常运行,并未跑路;
2、诱导挖矿聊天记录;
3、与对方的转账记录;
拓展资料:目前,上海、北京、广东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相继出台措施,对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摸排整治。
不少诈骗活动以区块链技术包装迷惑投资者。
河南郑州警方近期通报了一起涉案金额13.6亿元、受害群众7000多人的骗局。诈骗团伙嫌疑人高某成立多家公司,将购买的硬盘、主板、机箱贴标拼装成所谓的“矿机”,对客户谎称:购买投资“矿机”就可通过挖币、兑换、交易等方式获得高额回报。但当客户高额购买其“矿机”投资后,该公司又以交易平台被黑客攻击为由,冻结客户兑换的数字货币,通过后台操作阻止客户提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
上海浦东网警发布了一起区块链养宠物的资金盘诈骗案。该项目许诺客户养虚拟猪15天后平台收购,就能有28%的收益。但实际上,所有交易都由平台人员操控,甚至赤裸裸地把参与者称作“韭菜”,最后公司卷款跑路。
一些交易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和资金,提升交易规模,推出了“交易即挖矿”“平台币”“交易平台融资IEO”等新玩法,部分平台甚至上线“共振币”等涉嫌传销、资金盘的虚拟货币。
近期,上海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不要将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混同,虚拟货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应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Ⅶ 数字货币挖矿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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