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炒虚拟币犯法吗
炒作虚拟币违法,此行为会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法律规定,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❷ 虚拟货币在中国是否合法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波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❸ 虚拟货币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
与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融资时很有可能发展为传销形式
2、诈骗罪
3、走私贩卖毒品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特币交易平台经营者很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许多经营者运营比特币交易平台,但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经过相应部门审批,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导致大量资金的进驻,形成一个巨型的“资金池”,很可能导致平台经营者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 洗钱罪
7、 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的兴起为“线上”的互联网赌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网站就可将世界各地的赌徒聚集到一起,网络赌场的出现为打击赌博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衍生问题: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❹ 中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
法律分析:1、 虚拟币兑换实物,有违法风险。
法律依据:文化滚咐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信备洞币的情况除外。
2、积分兑换实物,目前风险不大。
积分换实物、换话费、小礼品等,一般认为是一种促销活动,风险不大。目前其他游戏公司也有这种先例,比如巨人网络曾举办“积分兑换京东卡”的活动。
3、虚拟币在自己平台上设置玩家交易平台,有违法风险。
(1) 涉嫌违反“发行与交易应当分开”的规定。法律依据: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2) 操作不当,易牵涉赌博。某些棋牌网站从赢家手中抽头,即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涉嫌赌博类犯罪。
4、运营商线下收虚拟币,是违法的。运营商线下收虚拟币,即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这是一种明令禁止的反向兑换。
法律依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滑枯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❺ 用虚拟货币赌博合法吗
虚拟货币不犯法,若是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盯肢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是核滑合法存在的,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凯氏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❻ 虚拟货币涉刑犯罪罪名盘点!
近年来,虚拟货币的兴起与普及,催生了各种交易和炒作活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便捷性和流动性,吸引了大量黑灰产从业者。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犯罪活动开始借助虚拟货币进行,其风险不容忽视。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加强,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对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罪名及其典型案例,以供公检法机关参考。
罪名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形式获取加入资格。通过设置层级结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级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诱骗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案例: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加入某虚拟币传销组织,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开户资格,发展下线并按照层级结构获取返利。在2019年至2020年间,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80余人,非法获利约30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名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进行金融、财产交易或转移,以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真实来源。涉及洗钱罪,将面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其亲属王某甲购买虚拟币并进行非法资金转移。赵某甲在明知情况下,利用新办理的银行卡为王某甲转移非法资金,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罪名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被告人陈某等人在迪拜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非法所得共计数百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罪名四: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拟货币诈骗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利用其特殊性质进行假冒交易、传销假冒商品、诱骗投资等行为。
案例:陈某等人在马来西亚建立虚假投资平台,通过诱骗投资者进行虚拟币投资,最终因诈骗数额巨大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罪名五: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主要指通过网络等手段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虚拟货币的使用为开设网络赌场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网站即可吸引赌客。
案例:杜某等人通过建立赌博导航平台,为国内赌客提供线上赌博服务,并通过虚拟币充值渠道获利,最终被判开设赌场罪。
以上罪名及其案例展示了虚拟货币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随着监管政策的完善,打击力度的加强,虚拟货币犯罪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了解并掌握相关罪名及其法律规定,对于有效打击虚拟货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智能分析系统等工具,可以提高案件检索效率,为执法工作带来更高的效率。在处理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时,需高度重视,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