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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非法挖礦

發布時間:2024-06-17 16:04:47

Ⅰ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Ⅱ 非法挖礦政府應該扣押車輛嗎

完全可以,其實阻止繼續非法采礦還是在做好事呢,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了。我國對非法采礦罪的追訴標准其實是蠻低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換句話說,一旦追究起來,就有可能要坐牢了。

一、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按照「露頭就打,一查到底,決不姑息」的原則,給予沉痛打擊。

1、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探代采以及變相開采淺層煤、淺層礦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予以堅決打擊。

2、對證件不全、改變礦種和未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的礦山企業,堅決實施停工停產整頓。

3、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務必擔負起第一發現人、報告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嚴密監控本行政區內各類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發現報告。

4、國土、公安、經信、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深化綜合執法,形成強大打擊合力,在經濟上從重處罰,在行政上從嚴懲治,在法律上嚴懲不貸。

5、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一經查實,要一律行政拘留,機械設備要一律封存扣押,非法礦產品要一律沒收拍賣,已構成犯罪的要堅決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的一律責任自負。

6、礦山企業負責維護本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發現本礦區范圍內存在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

7、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購、貯存、買賣、運輸、使用非法開採的礦產資源,一經發現,由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8、嚴禁黨政幹部參與非法盜采礦產資源活動。要對支持、包庇、縱容、充當無證礦主保護傘、消息樹、說情者的黨政幹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深挖、嚴查、重究。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違規違紀行為,要由紀檢監察機關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9、加大宣傳力度,開通移動、聯通、電信信息平台,市新聞辦、電視台要跟蹤報道打擊非法違法采礦的工作進展;專題采訪、專刊報道,營造打非治違的高壓氛圍;案例剖析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揭短露醜,在全社會營造不敢采、不能采、不想採的氛圍。

10、廣大幹部群眾要積極參與到非法違法采礦行為的舉報行動中來,及時向國土、公安部門舉報和提供線索,協助政府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對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的,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二、〈刑法〉對非法采礦罪的處罰:

1、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68條規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3、量刑處罰,刑法第343條規定:一般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Ⅲ 全面清理虛擬貨幣挖礦

虛擬貨幣「挖礦」專項整治仍在有序進行。12月以來,海南、陝西、雲南、浙江等地相繼出台相關政策或披露專項整治情況。今年以來,為實現虛擬貨幣挖礦「清零」目標,15個省份開展了虛擬貨幣挖礦專項整治。

12月以來,各地持續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整治相關工作,開展常態化監管,成效顯著,出現新變化。

12月3日,海南省發改委決定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提價標准為每千瓦時0.80元。同時,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的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與其他省份相比,海南以市場手段提高電價的撤退方式更為柔和,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丁表示,海南電價上調至0.80元/度,是在調控政策下,利用差別電價清明跡理出來的。

12月10日,雲南省能源局披露,雲南省中小水世蘆電站為非法供電「開采」比特幣實現「清零」。據初步測算,雲南中小水電為比特幣挖礦「清零」違規供電後,全年可節電20億千瓦時。

「此前一些中小企業利用雲南低電價『挖礦』虛擬貨幣,主要是因為西南地區夏季水資源豐富,電價相對較低。雖然看似促進了當地的經濟收入,但實際上這種高耗能產業造成的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遠高於收益。」鄭說。

近日,浙江採取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直接查機房、沿線查「礦機」等方式,對全省7個地區20家國有單位的36個IP地址進行突擊抽查,嚴肅查處和糾正了一批利用公共資源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

陝西沒收了2000多台用於竊電的比特幣礦機。同時,聯合督辦漢中勉縣群峰機械廠大型比特幣礦機竊電案、漢台通達運輸有限公司比特幣礦機竊電案等專項偵查工作.

今年以來,國內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不斷升級。

今年3月,內蒙古率先開展清理虛擬貨幣「挖礦」工程。5月,又陸續搭建了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制定了8項懲戒措施。隨後,新疆、青海、四川、雲南等省份緊跟步伐,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頓。9月,《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頒布後,江蘇、浙江、福建、江西等省份也開始行動。

鄭定向表示,今年以來,國家明確了虛擬貨幣的非法屬性,持續實施高壓監管,多部門、多省市聯合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全面清退非法激返並「挖礦」企業,在全國取得積極成效。可以說,目前國內虛擬貨幣領域的整治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已經轉入常態化監管。

總體來看,各地加大了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排查整治力度,集中挖礦和分散小規模挖礦都得到了有效清理。未來,中國虛擬貨幣挖礦「清零」的目標不會遙遠。

相關問答:什麼叫虛擬幣挖礦?

虛擬幣的挖礦是利用計算機硬體為虛擬貨幣網路做數學計算進行交易確認和提高安全性的過程。作為對他們服務的獎勵,礦工可以得到他們所確認的交易中包含的手續費,以及新創建的虛擬貨幣。

Ⅳ 什麼是非法挖礦

非法采礦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體規定如下 :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Ⅳ 蔚來內部員工利用伺服器挖礦,其行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蔚來汽車內部員工利用伺服器挖礦,其行為在刑事法律上應該被定性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其行為在民事法律上也對其所在公司有財產侵權行為,所以也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近日,有社交博主在社交平台上發布了未來汽車某個員工利用伺服器挖礦的秘聞,不少的人都被震驚到了,原來大公司的人也需要靠挖礦來維持生計,這可真的是相當不容易。然而大家更關注的則是該員工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畢竟該員工已經在公司利用公司的電腦系統挖了一年的礦了,公司的管理人員如果不是在其他人舉報的情況下可能還不會發現這種違規違法的事情。話說回來,該員工的行為肯定是涉及民事上的和刑事上的法律問題的,我們必須清晰知道這一點。

Ⅵ 電腦挖礦違法嗎

電腦挖礦是違法的。網路挖礦,是計算機被植入的軟體程序,會通過特定演算法,在計算機上進行運算,運算完成後,自動得到特定結果,從而產生虛擬幣,這些虛擬幣可在第三方平台換算,獲得真實貨幣。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3、犯罪的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4、客觀方面只要求有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是行為犯。

Ⅶ 在國內挖礦是非法的嗎

挖礦並不違法,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挖礦是違法行為,但是國家並不提倡。

比特幣系統由用戶(用戶通過密鑰控制錢包)、交易(交易都會被廣播到整個比特幣網路)和礦工(通過競爭計算生成在每個節點達成共識的區塊鏈,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式的公共權威賬簿,包含了比特幣網路發生的所有的交易)組成。

相關信息:

礦工們在挖礦過程中會得到兩種類型的獎勵:創建新區塊的新幣獎勵,以及區塊中所含交易的交易費。為了得到這些獎勵,礦工們爭相完成一種基於加密哈希演算法的數學難題,也就是利用比特幣挖礦機進行哈希演算法的計算。

這需要強大的計算能力,計算過程多少,計算結果好壞作為礦工的計算工作量的證明,被稱為「工作量證明」。該演算法的競爭機制以及獲勝者有權在區塊鏈上進行交易記錄的機制,這二者保障了比特幣的安全。

Ⅷ 非法采礦掩蓋隱瞞犯罪所得,村民為獲暴利瘋狂「挖土」,將會面臨什麼處罰

根據了解到的消息,非法采礦罪且掩飾隱瞞犯罪一致最高可判處緩刑。馬某某和其他人都沒有采礦許可證,他們其實已經多次交連,並私下聯系相關人員來負責挖掘和運輸,准確來說這個情況很嚴重,而且為了逃避國家監督,必須通過非正式渠道出售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從而形成非法的利潤鏈,隨後的聯系,例如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海港,轉讓,購買和出售,已成為此類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

涉案公司知道這是犯罪收益,但仍然購買, 中間人知道這是犯罪的收益,但仍進行干預以進行銷售,這導致了偷竊和挖礦的自大,這也是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礦工會考慮一夜之間致富,而不論子孫後代和國家利益如何,非法采礦挖空了資源,僅留下坑窪,不僅破壞了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而且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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